甲部 – 證券現金託管帳戶及保證金帳戶的風險披露聲明
1. 證券交易的風險
- 證券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證券價格可升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證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 失。
- 客戶並確認,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及相關規則便證券留給經紀作保管或授權經紀便客戶的證券借予或存於某些第三者(例如作 為經紀借貸或墊支的抵押品)存在風險。 客戶明白此等行為只可在其書面同意下才准許;倘若客戶不是專業投資者,同意書必須指明其有效期,但不得超過 12個月,客戶並須明白其不是因法例規定而簽訂該等授權。
2. 買賣創業板股份的風險
- 創業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資風險。尤其是該等公司可在無需具備盈利往績及無需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 股份可能非常波動及流通性很低。
- 客戶只應在審慎及仔細考慮後,才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創業板市場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意味著這個市場跨適合專業 及其他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
- 現時有關創業板股份的資料只可以在港交所所操作的互聯網網站上找到。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須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
- 假如客戶對本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或創業板市場的性質及在創業板買賣的股份所涉風險有不明白之處,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3. 在港交所買賣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證券的風險
- 按照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是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的。客戶在買賣該 項試驗計劃的證券之前,應先諮詢持牌或註冊人的意見和熟悉該項試驗計劃。客戶應知悉,按照該項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 並非以港交所的主機板或創業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證券類別加以監管。
4. 投資美國交易所上市或場外交易證券或美國衍生工具的風險
- 客戶在投資任何受美國法律規管市場的證券或證券相類的工具前 ,應先瞭解適用於該等交易的美國規例。美國法律通常適用於美國市場交易,無論客戶所屬的國家法律是否亦同時適用。有眾多(但此非指全部)股票,債券及期權均在美國證券交易所掛牌及交易。納斯達克以往是交易商之間的場外交易市場,現亦已成為一家美國交易所。就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債券及期權而言,每家交易所會發有補充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規例的規例,以保障在該交易所進行買賣證券的個人及機構。 交易商可以繼續利用交易所掛牌或非交易所掛牌的工具進行場外交易。就未有在交易所掛牌的證券,其交易可以透過在場外電子交易板或載有代理(非真正的)交易商報價之交易商之間的粉紅價單進行。這些交易設施是在納斯達克以外設置。證券期權受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及該期權掛牌的證券交易所之規例管轄。
無論客戶意欲投資在美國交易所掛牌的證券、場外交易證券或衍生工具(如期權),客戶應瞭解監管擬進行交易之市場的有關規例。投資於沒有須在交易所掛牌要求的衍生工具會傾向使風險增加及衍生工具市場的性質傾向使風險進一步增加。 場外電子交易板的莊家不能使用電子媒介與其他交易商溝通以執行交易。他們必須以手動方式與市場溝通,即使用標準電話線與其他交易商溝通以執行交易,此舉可能會引致延遲與市場溝通。若在同時交易量增加,可引致場外電子交易板的證券價格波幅擴大及遲誤延長執行時間。客戶在市場落盤時應加倍審慎,並完全瞭解有關外電子交易板交易的風險。市場數據如報價,交易量及市場大小可能或未必與納斯達克或掛牌證券預期般一樣保持現況更新。 因參與場外證券市場的莊家數目可能較少,該證券的流通量可能大幅較在市場掛牌證券的流通量低。因此,客戶的指示可能只獲部分執行,甚至全部不獲執行。此外,市場落盤所收到的價格可能與輸入買賣盤時的報價有明顯的不同。當某一證券的股份交易減少,可引致賣出/買入價的差距增加及造成價格波動。在某些情況下,未必能在合理時間內為場外證券平倉。 場外交易證券的發行商並無責任向投資者提供資訊、與證券交易委員會維持登記或向投資者提供定期報告。
乙部 – 保證金帳戶的風險披露聲明
1. 保證金買賣的風險
- 藉存放抵押品而為交易取得融資的虧損風險可能極大。客戶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客戶存放於金源證券有關成員作為抵押品的現金及任何其他資產。市場情況可能使備用交易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指示無法執行。客戶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額或繳付利息。假如客戶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支付所需的保證金款額或利息,客戶的抵押品可能會在未經客戶的同意下被出售。此外,客戶將要為其帳戶內因此而出現的任何短欠數額及需繳付的利息負責。因此,客戶應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融資安排是否適合客戶。
2. 提供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等再質押的授權書的風險
- 倘客戶向金源證券任何成員提供授權書,容許其按照某份證券借貸協議書使用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以取得財務通融,或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存放為用以履行及清償其交收責任及債務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風險。
- 假如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是由金源證券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則上述安排僅限於客戶已就此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客戶是專業投資者,客戶的授權書必須指明有效期,而該段有效期不得超躋 12 個月。若客戶是專業投資者,則有關限制並不適用。
- 此外,假如金源證券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最少 14 工作日向客戶發出有關授權將被視為已續期的提示,而客戶對於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以此方式將該授權延續不表示反對,則客戶的授權將會在沒有客戶的書面同意下被視為已續期。
- 現時並無任何法例規定客戶必須簽署這些授權書。然而,金源證券可能需要授權書,以便例如向客戶提供保證金貸款或獲准將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方。金源證券應向客戶闡釋將為何種目的而使用授權書。
- 倘若客戶簽署授權書,而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於第三方,該等第三方將對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具有留 置權或作出押記。雖然金源證券根據客戶的授權書而借出或存放屬於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須對客戶負責,但金源證券的違責行為可能會導致客戶損失其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 金源證券有提供不涉及證券借貸的證券現金託管帳戶。假如客戶毋需使用保證金貸款,或不希望本身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被借出或遭抵押,則切勿簽署上述授權書,並應要求開立該等證券現金託管帳戶。
丙部 – 適用於所有種類帳戶的風險披露聲明
1. 提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協力廠商的授權書的風險
假如客戶向金源證券有關成員提供授權書,允許其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協力廠商,倴麼客戶便須盡速親身收取所有關於 其帳戶的成交單據及結單,並加以詳細閱讀,以確保可及時偵察到任何襪異或錯誤。
2.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金源證券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3. 關於複雜產品的警告聲明
如客戶進行複雜產品交易,須閱讀以下關於複雜產品的警告聲明才可進行交易:
- 客戶應對複雜產品保持謹慎。
- 在做出投資決策之前,客戶須詳細閱讀及明白所有相關產品發行檔並瞭解複雜產品的產品特性和風險。
- 複雜產品客戶應注意投資涉及風險,包括可能失去所有投入的資金或超過投資金額(如適用)。
- 倘發行人提供的要約檔或資料尚未經證監會審閱,建議客戶審慎行事。
- 對於描述為經證監會認可的複雜產品,客戶應明白有關認可並不表示獲得官方推介或證監會認可不等如對該產品作出推介或認許,亦不是對該產品的商業利弊或表現作出保證。
- 複雜產品的價格可能會波動,往績並非預測日後業績表現的指標。客戶在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前,應詳細閱讀相關的要約檔和風險聲明。
- 對於僅供 專業投資者(簡稱“PI”)買賣的複雜產品,請注意符合資格的客戶必須是專業投資者。
複雜產品:包括但不限於衍生認股權證、牛熊證、交易所買賣基金、股票掛鈎票據、槓桿及反向產品、期貨、股票期權及其他於香港或指明司法管轄區的交易所交易的衍生產品等。
關於指明司法管轄區的名單,請參閱證監會網站:
關於公開發售的投資產品列表,請參閱證監會網站:
本聲明的中、英文版本如有差異, 概以英文本為准。